4、香港法律規(guī)定,16歲以下的孩子,家長如果沒有給孩子提供食物,衣物,住宿,生活必需品等,家長之情卻不理睬孩子的,這些行為都當做忽略兒童或者少年人身體健康受損為由,接受法律的制裁。
5、在香港如果帶2歲以下的孩子故事拋棄或者使孩子生命受到危險等,都屬于犯罪,會被判刑10年以上。
這些刑法,更多意義上保護了未成年的孩子,在內地也有很多專家提出,希望我們的法律也增加這么一條疏忽照顧兒童罪,因為設立這樣的法律規(guī)定是以國家的名義要求負有監(jiān)護法定責任的主體承擔疏于監(jiān)護的法律罪責,更有利兒童的利益,體現(xiàn)兒童利益保護最大化的原則。
很多網(wǎng)友和名人都很支持這些專家提出的意見,比如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副秘書長田相夏說:我也贊成設立疏忽照顧兒童罪,如果父母沒有盡到監(jiān)護的責任,從而導致孩子發(fā)生意外,其中存在因果關系,父母理應承擔責任。
現(xiàn)實生活中,確實有很多類似虐待兒童,疏忽照顧兒童這些事實,它們就擺在我們的面前,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財產(chǎn),不能由父母隨意處置,每個父母都理所應當承擔起照顧孩子的必然責任。
希望能通過法律強制的手段,來預防一些悲劇的發(fā)生。